“民以食为天”,现代社会中,人们在“吃”的上面越来越讲究,很多消费者在挑选食品时可能会注重食品是否是“转基因”的。但实际的情况是,目前没有科学定论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同于普通非转基因食品,如果在广告中突出宣传“非转基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这不,着名的食用油生厂商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佳格公司”)便因宣传“非转基因”摊上事了。
案情概要:
在中国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的葵花籽。佳格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非转基因”等宣传用语。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认为其隐瞒了葵花籽没有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之分的事实,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吉市工商昌公处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格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佳格公司作为生产商,利用公众对“转基因”专业知识的匮乏,片面强调配料之一的“非转基因”性质,在葵花籽油系列产品上标注“非转基因”等相关宣传用语,以达到引导消费、占有市场份额的目的,其做法无事实及科学依据,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认定为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并无不当。
法院据此驳回了佳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后,佳格公司是否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简要评析:
从本案中可见,即便真的是“非转基因”的葵花籽油,但是由于其隐瞒了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葵花籽的事实,也可构成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存在两类情形,一类是单纯的虚假广告,或称文义虚假广告,另一类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文义虚假广告是指虚假广告的表述在文义上就是错的,例如,商品的原产地明明是中国,却号称原产地为意大利。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是指广告陈述本身在文义上没有错误,但是因为文义的暧昧性,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本案中,工商部门和法院均认为,“非转基因”的表述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市场上存在“转基因”的葵花籽油,即便“非转基因”是真实的,仍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9条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这是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设置的规定,并不表明转基因的产品就是劣质的,非转基因的产品就是优越的。
对此,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中有明确规定:“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事实上,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同样安全。”
该通知进一步规定: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由此看来,相关食品企业在宣传“非转基因”时还是要十分谨慎了。
(作者:程远,写于2019年)